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发、改造居民居住区时未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分开规划建设的;(二)对居民居住区、商住综合楼和住宅楼内禁止开办的项目作出许可决定的;(三)违法办理审批的;(四)对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造成环境污染的;(五)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