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发、改造居民居住区时未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分开规划建设的;

(二)对居民居住区、商住综合楼和住宅楼内禁止开办的项目作出许可决定的;

(三)违法办理审批的;

(四)对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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