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在高架路、轻轨道路、快速路两侧建设住宅楼等噪声敏感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留有相应间距;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