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建设经过居民居住区的高架路、轻轨道路、快速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既有的高架路、快速路,对居民居住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