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在销售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和居民居住区内的其他房屋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告知购房者本条例禁止开办的项目。工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禁止开办的项目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