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县(市)镇建成区的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本条例所称居民居住区是指以一幢或者数幢住宅楼、商住综合楼等形成的相对独立的居民居住和活动的区域;住宅楼是指规划设计功能为全部住宅的建筑物;商住综合楼是指规划设计功能为部分商业服务、部分住宅的建筑物。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