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县(市)镇建成区的居民居住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居民居住区是指以一幢或者数幢住宅楼、商住综合楼等形成的相对独立的居民居住和活动的区域;住宅楼是指规划设计功能为全部住宅的建筑物;商住综合楼是指规划设计功能为部分商业服务、部分住宅的建筑物。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