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居民居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随意排放或者利用居民楼内烟道排放饮食服务业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油烟;(二)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三)分装、存放、销售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四)露天烧烤食品。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