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新建住宅楼内禁止设置锅炉房、水泵房、换热站和机房、变压器房等。

在居民居住区内设置的锅炉房、水泵房、换热站和中央空调等,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采取隔声、减振、防辐射等措施。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