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在新建住宅楼内禁止设置锅炉房、水泵房、换热站和机房、变压器房等。在居民居住区内设置的锅炉房、水泵房、换热站和中央空调等,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采取隔声、减振、防辐射等措施。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