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著名商标由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著名商标。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