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不应登记而故意登记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