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