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第十五条已废止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确认具备著名商标条件的,予以认定,发给《河北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在省级报刊公告;对未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