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第十四条已废止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论证,注册商标是否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须经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确认。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