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防空建设需要相应增加。

鼓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采取多种方式筹措人民防空资金,进行人民防空建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