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防空建设需要相应增加。鼓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采取多种方式筹措人民防空资金,进行人民防空建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