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水泥、预拌混凝土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