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市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不低于水泥使用量(不含预拌混凝土中的散装水泥)的百分之九十。县(市)建制镇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水泥使用量(不含预拌混凝土中的散装水泥)的百分之七十。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