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市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不低于水泥使用量(不含预拌混凝土中的散装水泥)的百分之九十。

县(市)建制镇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水泥使用量(不含预拌混凝土中的散装水泥)的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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