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在户外设置经营性条幅、标语、气球、彩旗、充气式设施等广告设施;禁止在户外派发经营性宣传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广告物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