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禁止在临街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临街建筑物周围应当选用通透、美观的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处二百元罚款。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