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摆卖的物品或者实施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