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禁止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经营行为的工具;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