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必须在常委会会议上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决议、决定应当采取按电子表决器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