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八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第五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执行。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行制定政府规章。规章已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