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