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