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