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创业投资机构可以按当年总收益的百分之五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以结转下年度,但其总额不得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当年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