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按当年总收益的百分之五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以结转下年度,但其总额不得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当年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