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统一筹集、适度积累、统一调剂、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