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第三十四条有效本条例实施前缴费年限满十年的退休人员和本条例实施后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六十的,按百分之六十发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