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的继承:

(一)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退休前死亡的,按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予以继承。

(二)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不满一百二十个月的,按其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予以继承。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