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成和筹集第十九条有效企业必须在依法设立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向当地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为其职工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变更或者终结手续:(一)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撤销的;(二)企业与职工建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