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使用清洁燃料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