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环保社会监督员对行驶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机动车,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举报,同时填写《黑烟车辆报告单》。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黑烟车辆报告单))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发出《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