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计量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三)与市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监控与数据传送网络,并按规定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