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委托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定期检测:(一)具备经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定期计量检定的检测仪器、设备;(二)具备环境保护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