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湖泊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水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城市湖泊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湖泊保护工作。沿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城市湖泊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