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城市湖泊保护的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市湖泊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