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城市湖泊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水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举报违反城市湖泊保护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