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及其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现有生产经营项目和新开发生产经营项目,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