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土地、水利工程、农业机械、农电设施、村办企业等承包合同的管理。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