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