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通报在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