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十三条已废止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应当合法、公平、合理,体现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损害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文本由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