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十二条已废止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期届满前,或者本人的婚育状况发生变化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