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反走私综合治理实行工作责任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应当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