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检验检疫、经贸、税务、文化、渔政渔监、烟草专卖、酒类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发现走私线索的,应当及时通知海关或者综治机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