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