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开展饮用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水源保护实用技术,鼓励清洁生产。对保护饮用水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