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发生的纠纷,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