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土地开发建设和进行取土、推土、填土及其他土方作业的项目,应事前设置挡土墙、护坡等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建设完工后应恢复植被,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