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八十八条已修改依本条例规定的公告事项,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或者市人民政府明文指定的其他报刊的显著位置登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